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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
北京市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作者:北京市财… 文章来源: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1-1-5 16:19:37

    按照《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中级职称以下(包括中级)的会计人员,可选择具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学校参加培训,每年参加面授时间不少于24课时;高级职称会计人员必须参加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培训,每年参加面授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
    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的会计人员,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可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三)生育;(四)其他情况。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记录方式实行各级财政部门审核、计算机打印、记录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同时进入会计人员管理档案。从2002年开始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及培训手册。
    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课时的会计人员,需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内容为近两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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