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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建设完善我省会计人员信息库,我厅决定对全省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普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登记对象
对本省内凡已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资格者均进行普查登记: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
(二)中级会计师资格
(三)助理会计师资格
(四)会计从业资格(由我厅会计处统一负责登记备案,暂不需要个人登记)
二、普查登记办法
按照属地原则,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普查登记工作。中央驻琼单位及省直单位符合上述普查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我厅负责普查登记。
各市县财政部门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发放表格。各市县财政局负责向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普查登记对象发放一式二份《海南省会计从业人员普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普查登记表》附件)。
(二)指导填表。各市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普查登记对象如实填写表格后,由填表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审验收表。各市县财政局收回《普查登记表》时,要核实填表人的各会计资格证书原件。
(四)表格录入。各市县财政局要将审验无误的《普查登记表》用EXCEL格式将表格中各内容逐项录入电脑。
(五)表格提交。各市县财政局将审核录入电脑的表格汇总后,拷贝到移动存储器内,连同一份《普查登记表》文本文档一同上交我厅会计处,另一份《普查登记表》留本局备案。
三、普查登记时间
(一)即日起至3月1日完成表格发放、指导填表和审验收表工作。
(二)3月2日至3月7日完成表格汇总录入工作。
(三)3月8日前请各市县财政局将表格文本文档连同EXCEL电子文档一同报送我厅会计处(联系电话:68583909、68531650)。
请各市县财政局做好安排,按时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 海南省会计从业人员普查登记表
(注:请用鼠标右键点击链接,选择“目标另存为”,保存到本地硬盘后再使用)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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