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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新《破产法》起草中最关心的四大议题         ★★★
周小川----新《破产法》起草中最关心的四大议题
作者:财经教育…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14 11:42:28

    央行行长周小川近日在一个论坛上表示,金融改革和金融企业一直期待新版《破产法》的诞生,由来已久。1986年版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在改革转轨初期早期制订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法在覆盖面、清算、破产重组等方面都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虽然亚洲金融危机中在处理广国投破产的过程中,对破产重组和清算程序做了补充和司法解释,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依然难以保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正常的财务纪律和财务约束。在新版《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听说还有些争议,我主要关心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议题是清算程序,其中涉及有抵押、质押的债权在清算中的次序。一种主张是将其放在劳动债权之后。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一般理解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但是广义的理解可能会包括欠交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养老金、欠发医疗费用,甚至可能还包括职工安置、再就业安置等。如果对劳动债权没有严格和明确的范围,模糊的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抵押、质押的债权,实际可能导致有抵押、质押的债权,其回收机率相当低。另外,关于养老保障、医疗保险、下岗再就业等问题本身,目前还处于改革探索之中,还都比较模糊,处于定义不清之中。
    第二个议题是关于破产条件。从法理来看,关于破产条件的一般说法是“借钱不还就可以提出破产起诉”,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起诉作为“杀手锏”,督促企业还款,不还就会按《破产法》由法庭进行审理。一旦进入破产法的审理,就会指定接管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原有管理层在管制和治理企业的任何权利就要让位于债权人。这种做法对债权人的保护至关重要。从实践看,很多破产诉讼的提起,并不真是想逼企业破产,而是另外两个目的。一是增强最后的威慑力督促企业还钱;二是,可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并为企业重组提供机会。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债权人有可能通过减免部分债务、延长贷款期限、展期等多种办法,帮助企业在破产重组中得到再生。并不见得就是把企业真正肢解掉,最后收一堆废铜烂铁。但如果把资不抵债列为破产条件,就会大大削弱破产诉讼这一手段的有效性,使破产法更具有“花瓶”色彩而不是实用性。特别是资不抵债是个会计问题,伸缩性和操纵性很强,我后面还会谈到。这涉及到破产法在角色上是充当“硬约束”还是“软约束”,也就关系到整个改革转轨是否能够走出科尔耐所说的“财务软约束”。
    第三个议题关系到《破产法》是否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法律,是否需要成立专业法庭。从表面看,《破产法》似乎并不难,借钱不还,最后就起诉破产;但是,如果涉及到复杂的债权结构、税务争议、劳动债权、特别是重组问题时,就可能需要相当强的专业知识才能进行审理。例如债权结构中就有不同的优先级别,质押/抵押债、优先债和次级债的清偿顺序就不同。而重组则类似收购兼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议程。如果只是地方法庭审理,是不是能够做好破产法的司法,始终有人提出疑义。
    第四个议题是金融机构的破产是否纳入普通破产法。按照国际经验和目前国际组织的倡议,应将金融机构破产纳入普通破产法。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到存款人、债权人,在当前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机制、投资者补偿基金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破产会比一般工商企业破产更为复杂,因此提出不将金融机构列入《破产法》或者“由国务院另定”。这是否会导致金融企业破产规则会再拖延很长时间?中间又会有很多吵不清的争议,也会妨碍存款保险机制、投资者补偿机制的及时推进。

会计职称录入:HiMan    责任编辑:Hi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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