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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经教育… 文章来源: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9:23:40

1.教材中需要更正之处:
    (1)教材第120页,第4行,“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应改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
    (2)教材第152页,车间一列中,“收料单”应为“领料单”。
    (3)教材第309页,倒数第5行,“检查外币现金、银行存款的折算是否正确”应改为“检查外币现金的折算是否正确。
    (4)教材第312页,第18行,“注册会计师测试现金余额的起点”,应改为 “注册会计师测试银行存款余额的起点”。
  (5)教材第315页,第二自然段,“现金”均应改为“银行存款”。
    2. 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包括: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这里“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应该如何理解?
    答:“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指这些员工的职责非常重要,其行为和结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一旦出现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将导致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从而从实质上影响鉴证业务。
    3. 问:关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问题:甲公司为一上市公司,准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其目前负责审计的事务所为A。甲公司首先找到B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洽谈,B事务所在了解甲公司情况后拒绝接受业务,于是甲又找到事务所C,并与之签订业务约定书,这时,C事务所是否需要同时与A、B事务所进行沟通?
    答: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对最近期会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若B会计师事务所仅仅是对甲公司经营状况或内部控制进行初步了解,而没有与甲签订业务约定书,则其不属于C的前任事务所,C无需与B进行沟通。若B事务所已与甲公司签订业务约定书,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则C需要同时与A、B事务所进行沟通。
    4. 问:教材第330页,中国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颁布的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规定,是否与教材331页最后一段的处理相矛盾?
    答:不矛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是证监会和国资委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加以限制的规定,从2003年开始执行。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应当依据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财会[2001]64号文《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 问: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但被审计单位没有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是不是认为其持续经营假设不合理?
    答: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与否,不取决于被审计单位有无改善措施,而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可能存在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且被审计单位没有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的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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