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P140页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这是引自《海关法》的规定,但是《行政复议法》施行后,这一条已经有了变化。《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其中“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是指其他法律如果规定复议申请时限比60日长,可以按照该法律;如果其他法律如果规定复议申请时限比60日短,应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即60日执行,这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更好的保护。另外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海关法》规定的复议时限短于60日,就应该按照60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是持续状态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间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教材此处应该修改为“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教材P194页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教材此处应该修改为“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 将(十一)中的“专利权”改为“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 教材P280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俱乐部或者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记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 教材将两种情况混淆在了一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6号)规定“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这里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开始营业的情况下一次性收取会员费的税务处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取得的会员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8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五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有关计算征收营业税问题,仍按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在企业取得上述款项时,计算缴纳营业税。”这里指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一次性收取会员费的税务处理。 此处教材应该分别明确两种情况的前提与税务处理。可以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举办俱乐部或者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五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企业开始营业后,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教材P297页 “外国租赁公司用租赁贸易方式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由我国公司、企业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租赁费的,可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2号)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租赁费,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租金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348号]第二条第5项和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所以教材此处应该删去。 教材P409页“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旧征管法的规定,新征管法中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征管法对当事人不服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期限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要求“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就应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所以教材此处应该改为“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教材中的一些笔误应该还有: P49页 “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5% ”应改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 ,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为15%” P49页 “30-16=4”应改为“30-16=14” P51页 “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应改为“支付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 P86页 “回纳税人核算地或销售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应改为“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P247页 “含广告宣传费300万元”应改为“含广告宣传费500万元” P248页 “含业务招待费30万元” 应改为“含业务招待费35万元” P345页 “各职能技师”应改为“各职能总师” 另外指出一点:教材P38页“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有人由此认为教材P27页的税率表中仍将自来水放在13%的税率中不对。其实我们应该很明显看出6%是征收率而绝非税率。就如同我们不能因为有小规模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钢材,就认为钢材除了17%的税率外还有6%和4%的税率。所以我认为正确的理解是“自来水的税率是13%,征收率是6%,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教材此处无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