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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问题解答》(第三辑)         
200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问题解答》(第三辑)
作者:财经教育…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14
1.问:如果购入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则购入该货物的运费也不能按照7%计算进项税扣除,对否?
答:对。一般情况下可以这样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其购进货物没有构成应税产品的成本,所以,相对应的购进货物负担的运输费用也不能计算进项税予以抵扣。在特殊情况下,购进货物时可能没有进项税额,但该货物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该货物相对应的运输费用也可按7%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如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用于生产应税产品,货物本身没有进项税额,但可能发生运输费用。这时的运输费用可按7%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问:以下几种情况,哪种情况的运输费可以按照7%计算进项税扣除?(1)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扣除率是13%的农产品。(2)农业生产者销售免税农产品。(3)从废旧物资销售单位购入免税废旧物资。
答:如果上述三种情况购进的货物,都用于生产增值税的应税产品,发生的运输费都可以按照7%计算进项税扣除。如果不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其运输费不能计算进项税扣除。
3.问:出口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而支付的运费是否可以按7%的比例做进项税扣除?
答:外购原材料生产出口产品的,外购原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外购原材料发生的运输费用也可按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问:企业将生产的汽油用于生产不交消费税的溶剂油,所用的汽油是否交增值税?是否交消费税?为什么?
答: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在转移使用时纳税。如本例,纳税人将生产的汽油用于生产不交消费税的溶剂油,使用时应当征收增值税。但溶剂油销售时,上一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按照消费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5.问:印刷厂承印图书是属于销售货物(图书)还是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属于应税劳务,是属于“委托加工”还是“修理”?如果都不是,他为什么要交增值税?承印业务的增值税率是多少?
答:印刷厂承印图书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加工”。承印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6.问:销售和进口啤酒、黄酒,计算销售和进口增值税计税价格时,是否要包括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答:按照当前的规定,实行混合征收消费税的卷烟、白酒,从价计征消费税时,才将从量征收的消费税额作为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其他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啤酒、黄酒实行从量征收的消费税额,不计入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7.问:以下理解是否正确:企业购入汽油用于运输用卡车,该卡车用于运输购入的原材料,由于卡车的汽油消耗及其他费用构成购入材料的成本,因此,汽油属于用于应税项目,进项税不转出,可抵扣。以上理解如果不正确,错在哪里?
答:企业购入汽油用于运输用卡车,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8.问:教材55页倒数第6行,“免税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免税进口料件”是否包括免税农产品?
答:“免税进口料件”是规定范围内的料件。不包括购进的免税农产品。
9.问: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是否都要交营业税?
答:利息收入有很多类型,按照当前的规定,金融企业和经批准的非金融企业以贷款性质取得的利息收入,都应征收营业税;如果是以投资的形式取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属于投资收益所得,不缴纳营业税,应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销售货物,购买方延期付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相关规定征收其他税款。
10.问:根据教材第217页(十)与(十一)的阐述,专利权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既是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也是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那么专利权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是按技术转让合同贴花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为什么?
答:我们认为,上述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判断前者是转让合同,重点在“转让”二字上;后者是转移书据,重点在“书据”二字上。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转让合同应按(十)的范围征税;如果是转移书据应按(十一)的范围征税。但根据有关特殊规定,专利权转让按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11.问:有一综合性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主营范围为:机械制造、饮食服务、房地产开发,该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商品房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享受20%的优惠?是否只有专业房地产企业才能享受20%的优惠,兼营房地产的企业不能享有此优惠?
答:按规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享受20%的加计扣除优惠,但上述综合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注明主营范围:有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实质上已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职能,我们认为可以享受20%的加计扣除优惠。
12.问:一酒厂2000年销售酒的收入为2000万元,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申报收入均为1800万元。2002年税务检查中,2000年隐瞒的200万收入被发现,被追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这些被追缴的税费是否可在2004年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中作为税金和费用扣除?(2000年隐瞒的200万元收入会不会列入2002年的纳税申报表中?)
答:按照正常的处理方法,税务检查中,对隐瞒的收入,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方进行处理,扣除追缴的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的情况下)、消费税、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后,剩余的部分应构成酒厂的税后利润,直接转入酒厂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即可,不必在2004年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中反映。
13.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计算:一企业当年亏损10万元,适用税率为33%,同时,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40万元,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为15%,则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33%-15%)还是(-10)×33%-×15%?
答: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33%-15%)。
14.问:只要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数额不超过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3%,就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吗?企业纳税申报表中所列的对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准备能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答:只要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数额不超过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3%,就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种说法不对,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如果企业按3%提取,税务部门也不会批准。另外,按照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最新规定,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在目前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中不含应收票据,因此,按应收票据的金额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15.问:根据教材253页倒数第5行内容,如果金融保险业向中华社会发展基金会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是否也可以扣除?
答:不可以扣除。按照规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发展基金会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才可以扣除。“宣传文化事业”有具体的范围,请见教材253页倒数第二行至254页第五行。如果不属于“宣传文化事业”的范围,只能按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才可以扣除。你假设的金融保险业向中华社会发展基金会捐赠,这种表述没有明确具体的受捐对象。
16.问: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今年教材(P255)与去年教材(P228)有明显不同。我有以下问题不明确:(1)去年教材所论述的结论“利润表中经营利润之后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应提取业务招待费”是否在今年不再正确?或者这一结论仍然适用?同理,去年结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依据利润表中营业利润以前的收入额为依据”今年是否仍适用?(2)今年教材的论述中,“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这句话,指的是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概念还是教材第298页所列附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3)请说明一下今年教材与去年教材在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上的实质性变化是什么?(4)请明确按照今年教材的论述,以下收入哪些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哪些不能?a.视同销售收入;b.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c.固定资产转让收入;d.销售不动产收入;e.出租固定资产收入;f.特许权使用费收入;g.投资收入。
答: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以2004年教材中的表述为准。计提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以教材298页的“收入明细表”中所列的收入项目为准。你提问的几项“收入”中,a.视同销售收入;b.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c.固定资产转让收入;d.销售不动产收入;可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17.问:教材257页最后一行,“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这里的总收入是否包括视同销售的收入?其中的投资收益是会计上的投资收益还是税法调整后的投资收益?
答:总收入包括视同销售的收入。投资收益按税法的规定确认。
18.问:关于再投资退税的管理:一外国投资者利用分得利润再投资并获得100%退税,如果再投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第一年、第二年均达到出口企业标准,但第三年没有达到,是否要缴回已退税款的60%。
答:这项规定在教材中的334页进行了表述。按照规定,前两年均达到出口企业标准,第三年未达到标准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但在实务处理中,各地的处理方法各不相同。我们认为,考试应按照规定执行。
19.问:教材377页例11,为什么向希望小学捐赠的扣除比例是30%,而不是全额扣除?
答:按照规定,向希望小学捐赠的扣除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未超过比例的可全额扣除;超过比例的按限额扣除。按照税法规定,通过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才全额扣除,不受扣除比例的限制。希望小学与农村义务教育不是同一概念。
20.问:纳税人一次劳务收入2万元,通过国家机关向灾区捐赠6000元,通过青年科技基金会向公益事业捐赠6000元,通过国家教育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7000元,请问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你提问的三项捐赠中,前两项是受30%比例限制的,第三项是可以全额扣除的。按照税法规定,受比例限制的是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2万元劳务收入,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6万元,1.6万元乘以30%等于0.48万元,前两项实际捐赠额大于0.48万元,应以0.48万元为扣除限额,再加上可以全额扣除的7000元。我们认为,在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限额应为1.18万元。
21.问:教材427页,关于对偷税罪处理的规定为:(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请问:如果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所得额20%,且偷税数额为15万元的情况下,该怎样处理?
答:对偷税罪处罚的两个级次中,我们认为:应该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和偷税额的绝对数,这两条件同时成立,才按当级的规定处罚。如果只有一个条件成立,而另一条件未达到的,应按下一个级次的规定处罚。如你所说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所得额20%,且偷税数额为15万元的情况下,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2.问:《问题解答》(一)第9题,企业以自产货物用于生产用固定资产修理归于视同销售行为,请问这一视同销售行为属于教材P27列举的八类视同销售行为的哪一类?如果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不妥?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修理,所用货物价值计入生产成本,如同企业用自制半成品生产产成品一样。作为原材料的自制半成品用于产成品生产时不视同销售,因此,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生产用固定资产也不应为视同销售,对吗?
答:你的理解不正确。按照规定,企业以自产货物用于生产用固定资产修理,属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将自产的应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的税费。你的举例中,企业以自产货物用于生产用固定资产修理,如果价值较大,修理用货物就构成了固定资产的原值,如果修理用货物不视同销售,其货物就没法征收相关的税费了,因固定资产是以折旧来补偿的,一般不对外销售。它与用于再生产应税产品不同,你所说的:企业用自制半成品生产产成品,该产成品的价值包含了半成品的价值,产成品销售时是要计算纳税的。
23.问:根据《问题解答》(一)第10题答案,“将自产或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管理费用范围视同销售”,则管理费用属于非应税项目。而《问题解答》(一)第11题答案说,将自产或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管理工作的进项税不应从企业进项税额中转出,即认为管理费用是应税项目。这里是否有矛盾?
答:这是不矛盾的。“将自产或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管理费用范围视同销售”,是正确的。因用于管理费用范围后,就不能再用于销售,之所以使用时要视同销售征税,否则就无法再征税。用于管理费用属于非应税项目,是指不能再构成应税产品。将自产或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管理工作的进项税不应从企业进项税额中转出,实质上与产品用于管理费用范围视同销售是一致的,一方面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也可以扣除进项税额。
24.问:根据《问题解答》(一)第13题的解答,是否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可以移动的固定资产,如机器、汽车等,即使“售价<原值”,也是应税固定资产?这时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按照教材第36页倒数第六行的阐述,售价大于原值时才征税,如何理解?
答:我们认为,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应该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可以移动的固定资产应理解为增值税的应税固定资产。因不动产的销售收入是征收营业税的。按照当前规定,可以移动的固定资产应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属于自己使用过的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不征收增值税;另一类是指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售价是否低于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25.问:“当事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的行政行为的,必须先经税务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这句话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严格说,这句话不正确。因税务行政复议规定,属于征税行为不服的,才必须先经税务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对非征税行为,纳税人既可选择税务机关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请参见教材442页。
26.问:按照《问题解答》第一期47页64题的解释,捐赠扣除限额可以按每一项捐赠分别计算吗?
答:如果捐赠扣除限额的适用比例不等,我们认为就应分项计算扣除限额,否则没办法计算。至于扣除限额的适用比例相同,是否分项计算,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27.问: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而发生的运费,在取得的运输发票合法的情况下,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按照运输费用的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8.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料时,由本企业负责运输,收到对方的运费并开出发票。这笔运费如何处理?需要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由购买方负责运输,取得的运输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29.问:某企业从天津出口商品到日本,在广州中转,那么从天津到广州的运费是否包括在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中?
答:如果该段路程的运费由进口国(日本)负担,应包括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中;如果由天津到广州的运费由出口国负担,不应包括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中。
30.问:购进货物用于捐赠,其销项税额是按市价(有购入价格)还是按成本利润率计算?
答:有同类货物市场价格的,按同类货物市场价格计算;没有同类货物市场价格的,按成本加利润计算。
31.问:销售代销货物时,代销方以结算价为基数,加价对外销售,并另外向委托方收取供销手续费。那么,代销方是否只以代销手续费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而加价销售部分则与结算价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答: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少见的,既加价销售,一般不会再收取代销手续费。如果真有这种情况,应该从两方面确认:代销方纯属中介机构的,你的判断正确;如果代销方属于货物的经营机构,收取的手续费应并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2.问:是否是征收资源税的货物其增值税率都是13%?
答:不是。有的货物为13%,如煤;其他的货物不一定为13%,也有17%的。
33.问:营业税法中关于代销手续费,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销售而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这种情况,一般与营业税没有关系。加价销售代销货物的,其取得的收入都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34.问:纳税人购入房产支付100万,使用一段时间后出售,价款400万,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300万对吗?
答:按照现行规定,这种计算是正确的。
35.问:2004年教材125页18条有关电影放映单位、发行单位、票价收入、发行收入、片租收入,各是怎么回事?票价收入是按3%收文化体育业的营业税吗?片租收入是否就是出租电影拷贝,是按转让无形资产收5%营业税吗?
答:票价收入按文化体育业征收3%的营业税,正确。片租收收,无论是按转让无形资产或是按租赁收入,其营业税税率都是5%。
36.问:请问社会上各种培训班的培训收入计征营业税的比例是多少?
答:如果经教育部门及有关单位批准或认可,具有培训资格的,取得的培训收入应按3%征收营业税;其他的应按服务业征收5%的营业税。
37.问:免抵退出口企业,应纳城建税的增值税依据是按2004年教材55页“当期应纳税额”公式计算的结果,还是直接按当期内销的“销项—进项”的余额?
答: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的依据。对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按“当期应纳税额”公式计算的结果,只有在正数的情况下,才有增值缴纳税,否则只有退税。我们认为应以“当期应纳税额”公式计算的结果(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38.问:如果房产是在年度中间投入使用的,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是按年计算还是按月计算?
答:土地增值税既不是按年计算,也不是按月计算,是按某个项目收入实现后,扣除应扣的金额,有增值时就征收,没有增值的就不征。房产税按照征收管理的规定,是按年计征。但在年度中间投入使用的,应按实际使用的时间(按月计算)缴纳。
39.问:2004年新开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的优惠政策?
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时间限制。
40.问:购销业务如果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是否要根据买卖发票计征印花税?
答:购销业务如果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的,我们认为不能根据买卖发票计征印花税。按照规定,只有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四类,其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才征收印花税。
41.问:转让上市股票和转让企业股权是都按2%缴纳印花税吗?
答:转让上市股票应按2%缴纳交易印花税。转让企业股权,目前还没有规定征收印花税。
42.问:请问内资企业在预交所得税时,是否适用两档照顾税率?
答:内资企业在预交所得税,不适用两档照顾税率。
43.问:在《税法》第263页中关于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第19行提到“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但财税[1997]22号文件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两者对于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在弥补亏损时的处理方法不同,应该以哪一个标准为准?
答:按照最新规定,应将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也就是按你所述的前者执行。
44.问:在《税法》第266页中关于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教材中提到有11项不得提取折旧,其中“(9)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也列其中。但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该文件已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四条作了修订。因此,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应可以提取折旧。对吗?
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新规定可以提取折旧。教材第266页,不得提取折旧的第(9)条,修改教材时因故未能修改。
45.问:教材第266页指出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那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只能按接受捐赠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而不能对该资产提取折旧并从当期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是吗?
答:按照新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接受捐赠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收入,至于折旧的扣除,一般不直接相关。因接受的固定资产当期不一定使用;即使使用,折旧的费用也计入了相关的成本、费用中,也不直接从接受的收入中扣除。
46.问: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改变?
答:已经改变,应按2004年《税法》教材中的计算方法处理。
47.问:社保基金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有价证券所得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应按其是否取得了收益,如已取得投资收益,按照现行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8.问:企业发给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费是否可作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可作为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9.问:在以债务转资本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债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可以作为损失吗?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吗?
答:这种情况,实际上债务重组的一种形式,按照目前的规定,债权人重组的损失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0.问: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免征所得税两年,这里的两年是指两个纳税年度还是24个月?
答:是指两个纳税年度。
51.问:外资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请问如果期末没有扣完是否可转下年扣除?
答:这种情况,不存在没有扣完,因资助的金额在支出时就作了扣除。在你假设的情况下,企业也只能发生亏损。实质上是可以转扣的。
52.问: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扣除?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扣除?
答: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作为期间费用在当期直接扣除。只有借款发生的费用超过金融机构同期的费用标准或向关联企业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部分产生的利息费用,才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接受非货币捐赠,如何确认应税所得?是否包括受赠方支付的各种税费?
答:按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所得,如果受赠方发生的费用与接受捐赠直接相关,可扣除费用后的余额确认应税所得。
54.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租赁净收益都包括什么项目?租赁中缴纳的税费是否从中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租赁净收益,我们认为是租赁收入减去租赁支出后的余额。如某企业当期出租某项资产取得租金收入50万元,但在同期又租入外单位的某项资产支付租金费用40万元,这样,当期租赁净收益应该为10万元。我们认为与取得租金相关的税费不应从这里扣除,应从销售税金及附加项目栏扣除。
55.问:外资企业的各项准备金及回扣担保支出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各项准备金及回扣是否可以扣除,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类推,我们认为不能在税前扣除。担保支出不应在税前扣除,因担保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相关内容请参见教材第318页的说明。
56.问:《问题解答》(一)36页第11题中,购买的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教材明确说明只有自产的,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销售时进项税才可以抵扣。对此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答:购买的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可以抵扣,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如购买的货物,不用于生产应税产品,而是无偿赠送给他人或者是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都应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就要计算销项税额,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自产的或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时,应该计算销项税额,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上述两者之间没有矛盾。
57.问:在《问题解答》(一)37页第15问中,石油、盐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但在《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中,四、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应该以哪一个为标准?
答: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按17%的税率征税,是正确的。《问题解答》(一)37页第15问的回答不完整。
58.问:在《问题解答》(一)39页第26问中,对于国内企业将专利使用权转让给外国企业,该外国企业在国外使用该专利,国内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根据税法教材107页的阐述,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外使用不交营业税。应该以哪一个为标准?
答:上述业务国内企业应该缴纳营业税。教材第107页阐述:“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应缴纳营业税,当然没有问题。但并没有明确从境内转让到境外的无形资产,境内企业不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将专利使用权转让给外国企业,该外国企业在国外使用该专利,国内企业取得了转让收入就应当缴纳营业税。除非转让方也在境外,才不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可以分析,这种行为与组织旅客出境旅游一样,境内企业取得的旅游收入也要缴纳营业税。
59.问:在《问题解答》(一)40页第37问中,对于订立的专利权所有权转让合同,应按技术合同贴花的规定。在我国《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12日(89)国税地字第034号)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适用“产权转移书”税目。这里规定专利权转让所书立的合同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税,《问题解答》的解释是否不妥?
答:专利权转让,依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件的规定,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60.问:在《问题解答》(一)42页第44问中,对于这个问题,解答中的意见是用应纳税所得额先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30万元后,再加扣了技术开发费的50%。但是在申报表中,从前后的逻辑关系看,是用63行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的,而此时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又是已经加扣了三新开发费用的50%的。不知《问题解答》的解释是从何考虑?
答:三新开发费用加扣的50%,在正常情况下,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顺序计算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非盈利企业或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加扣50%的情况下,就不能按正常顺序处理。否则,就违背了加扣费用的基本精神。
61.问:在《问题解答》(一)42第45问,对于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也进行了补税,但在2004年注册税务师辅导教材税(二)97页中,有这样的规定:中方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由此可见,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是不用补税的。那么《问题解答》的解释如何理解?
答: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不用补税,该项规定是指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而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非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同样要按规定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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