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海南问题。只要是从海南分回的利润再投资于海南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的,经营期超过5年,可以全额退税,建议这一点联系税收优惠单独记忆。
14)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具体计算方法和企业所得税中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是相同的,也有不同点,注意以下问题:
(1)投资当年开始抵免
(2)均用比购买前一年的新增所得税中抵免
(3)外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是可以退增值税的。但设备价款不包括退税部分和安装调试费用。仅以计税价格为准。
(4)购买当年的查补税款,不得作为新增所得税部分。前一年度的查补税款,要计入基数。这里所谓的查补税款仅指企业所得税。
(5)注意是企业所得税的抵免,跟地方所得税没有关系的啊。不要按照33%计算再扣除,是不对的。
(6)购买前一年度亏损或免税,按0计算。购买当年亏损或免税,在购买当年以后4年内抵免,不管购买当年是否抵免,都要作为一年,因此要在以后4年而不是5年内抵免。
15)分成确认收入问题。合作者分得产品,即确定收入。企业所得税中房地产开发商采取分成方式的,本身分得产品时确认收入。这里是个小小的区别。
16)企业所得税中应债权人问题无法支付的应付未付款,作为收入计算所得税。没有具体规定,而外资和外企所得税中债权人两年内未要求偿还的应付未付款,即作为收入确认,有具体的规定。
17)外商与中国合作发行电影,境内收入征收税款,但外商在境外发行的电影收入不征税。
18)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经申请可作为中外合作企业征收,但未申请的,其外方取得的收入按照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所得来计算。这里注意一下就好了
19)公司集团重组,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股权,外商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内境外股权,转让给直接间接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被第三方拥有100%股权的企业,可按成本转让,不征收所得税。
20)会员费问题。交多少征多少,可以分5年分摊收入,退多少减多少,在退回当期扣除。
21)咨询收入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独立提供的,全额征税
(2)外国企业独立提供的给境内客户的,境内要交纳的收入部分不得少于总收入的60%,这里要注意境内无机构的话,仅对境内部分交纳所得税。境内有机构,不管有没有实际联系,均视同有实际联系来征税,即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当然,境内机构在境外的咨询收入,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共同提供境内客户咨询劳务的,先按比例分,但分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比例不得少于60%,当然,如果是提供给境外客户咨询劳务的,按实际比例分,外商部分交纳所得税,外国企业要看是否有机构,无机构的不纳,有机构的无实际联系的不纳,有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按规定交纳。这里要充分理解教材的规定并能灵活运用。注意客观题
(4)外国企业派人来华提供的咨询服务,境内发生的部分不得低于50%。这里是指境内无机构的情况,即应纳税的收入不得低于50%,当然,延伸一下,境内有机构的话,境内境外有实际联系的收入都要交纳所得税,就不存在50%的规定了。
22、房地产业务的外资外企,委托境外企业销售,按照境外企业实际销售收入而不是合同约定价格交纳所得税。其相关费用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10%。这里注意费用扣除的调整问题。
23、交际应酬费问题。和企业所得税不一样的是,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招待费仅就销售净收入来按规定扣除。其中租赁收入等不能计提业务招待费。可外资和外企的所有收入都可以计提,只是要分清是货物销售收入还是劳务收入或投资业务收入等,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这里要切切注意了。如果划分不清的话就按照行业来确定了,即主营货物销售,按照销售收入规定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业务收入比例确定。但收入都可以作为计提依据,相对于企业所得税就没那么复杂了,但一定要注意比例确定的问题。
24、工资薪金问题,可以据实扣除,注意和企业所得税的比较,但这里要注意其职工福利费不能预提,只能在工资支出的14%范围内据实扣除,这里是和企业所得税的重大差别,请注意了。参照上面的例题。
25、捐赠问题。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比较一下吧。
26、关联方问题。这里和企业所得税的理念基本相同。即关联方的往来不能计提准备。支付关联方的管理费不得扣除。而且如果价格明显不公允的, 税务部门按照1)同类购销业务2)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价格3)合理成本费用利润率来确定销售收入。这里要注意几个和企业所得税不相同的问题:
(1)从关联方的借款问题。企业所得税中有个注册资本50%的限制,在外资和外企所得税中没有。只要符合同类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外资和外企中还有个低利息同意的问题,只要了解一下就好了。
(2)外资外企中还有个定价调整的问题。即如果购买价格过高,而购买方没有按照规定作调整的,销售方取得的超过非关联企业购销业务中规定的销售价格收入的部分,视同股息分配收入,不享受免税规定,要交纳所得税。
27)资产处理问题。固定资产折旧的残值不得低于10%,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5%以内自行确定。注意比较。最重要的是一个重组资产评估增值的问题。这里和企业所得税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在企业所得税中,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公司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收入,可以计提折旧,但折旧不得扣除。相应做逐年调整或据实调整。而外资和外企所得税中外商投资企业改组发生的评估增值如果增值部分交纳了所得税的,改组后的企业可按资产的评估价格入帐,即按评估价格折旧。但如果没有对增值部分交纳所得税的话,改组后的企业只能按照募集股份或增发股票的处理,按照帐面价值入帐而不能按照评估价值入帐,即不能按照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就涉及到了对以后年度折旧的影响。
28)征收管理问题。
按年计算,分期交纳,这里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致,但企业所得税是在年末4个月内汇算清缴,而外资外企是在年末5个月内汇算清缴。这里是个重要的不同点。年末4个月内申报纳税,但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一个月,注意一下企业所得税没有这个规定。而且企业所得税中的分支机构是在年末45日内申报,人寿保险企业在年末6个月内申报,注意一下比较。
29)税收优惠问题。本章的重点,不学好的话,整个题目有可能全盘皆错。一定要注意总结。这里为大家做个简单的总结,以供参考。
一、一般优惠(地区性优惠):
(1)特区的企业不分是否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按15%交纳企业所得税。经济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形外商投资企业按照15%交纳。这里有个生产形企业的限定。
(2)沿海开放区的生产型企业按照24%交纳,注意书中的那个逗号,不是指沿海开放区的老市区。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老市区生产性企业按照24%交纳。
一、特殊优惠(不分地区的行业性优惠)
(1)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建设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按照15%税率计算。
(2)“两个密集型”生产性企业均按照15%税率计算
(3)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总行划拨营运资本超过1000万美金,经营期10年以上的。按照15%的税率计算。
(4)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的新技术企业按照15%计算
三、完全免征项目
(1)国际金融组织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
(2)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
(3)中国企业进口设备,外国国家银行给予的卖方信贷中中国企业按照国内利率即买方信贷利率付款导致的延期付款的利息。(书中的话有点不好理解,因此用自己的话展开了)。
(4)在农业等行业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10%征收,还可以免征。这个地方比较灵活,估计考试可能不会考。
四、一免两减半(注意和企业所得税“经营年度”比较,外资外企减免优惠其开始年度均为“获利年度”以下不再熬述)
(1)经济特区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超过500美金的,从获利年度起,一免两减半。
(2)外资银行适用15%税率的情况,一免两减半。具体看上面的规定。
五、两免三减半
(1)经营期10年的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注意这里生产性企业的范围。不包括1)开采石油天然气企业,2)客运,快递企业,但包括搬家,搬运,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的非客运运输3)普通仪器维修企业4)咨询服务企业,但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产业信息咨询除外5)食品加工制作6)投资业务7)房地产开发企业8)不为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软件开发企业。9)进口后简单组装后销售企业。
(2)农、林、牧、边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两免三减半。
(3)西部大开发,除了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外,其他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六、五免五减半(经营期注意均要达到15年,很特别的地方,以下不再熬述)
(1)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五免五减半。
(2)上海浦东新区的交通能源建设项目,五免五减半。
(3)海南的基础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五免五减半。(注意其在再投资退税中也有相关优惠,做题时千万不要忘了它可是五免五减半啊,还原时要看看是否免税,免税的话不要退税了啊)
七、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减免期满后一年,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在三年内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计算。减免期满后无论哪一年满足产品出口企业标准,即出口产品销售额占总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即可减半征收。税率不足10%的按照10%计算。
八、并购重组优惠
改组成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其外商投资股权超过25%的,变更当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作为获利年度的开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各种优惠政策。
九、股份制改组优惠
原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的,要满足1)原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资产评估增值交纳了所得税2)不满经营期限的,要补交优惠的所得税。这两个条件后,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如果是生产性企业的可在改组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反之不行。
个人所得税法易错问题总结
企业所得税和外资所得税大家觉得最大的区别在哪里?没错,外资的更优惠,税率更低,且存在很多地域性和行业性优惠,并且比较的多。
那么这两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在哪里呢?这里先不回答,我将在我的总结里慢慢渗透,希望大家能以比较的思想来学习这三章所得税。最重要的是要把企业所得税那一章一定学好,我再强调一次,希望大家能够稳扎稳打,不要心急。毕竟,所得税和流转税一样,在共同点上学习不同点是最能应付考试的,也是最能让自己理解的更透彻的,更是最能让自己不断找到税法学习感觉的极佳方法。我们认为,任何一门课程都应该用“比较”的思想去学习,不断寻到区别所在,慢慢的,也就进入状态了。
1、居民性纳税人和非居民性纳税人问题。 外商企业所得税中也有此问题,即外国企业在境内无机构场所营业代理人的情况,仅对境内所得承担纳税义务,这种情况叫做非居民性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中,由于牵涉到个人,相对要定义的详细些,是为了更好的判断是否为非居民性纳税人,这个正是个人所得税中的重点内容。非居民纳税人举例:外国人,香港人,台湾人,澳门人,外籍华人。这些人工作之余没有理由回到中国,即即便在中国有房子,但根已经不在中国了。而中国国籍的人,即便在国内没有房子了,但根还在中国,即便在国外呆了几十年,也属于居民性纳税人。但非居民可以转化成居民性纳税人,只要满足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注意不是满一年。比如从2003年2月2日到2004年2月2日均呆在中国,也不算居民性纳税人。纳税年度是指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还要注意临时离境的概念,上例如果是从2003年1月30日至2004年1月30日均呆在中国,则仍属于居民性纳税人,因为境外时间未超过30日。
这里注意理解一下。还有种情况也叫临时离境,即累计出境未超过90日,但这个条件要在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的基础上才能成立。比如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内累计出境时间未超过90日,但1月份不在国内,即1月份出境31日,属于一次性离境超过30日,还是不属于居民性纳税人。掌握了这些,才能继续我们个人所得税的讨论,因此一定要注意临时离境的理解。这里说的多了点,希望大家不要觉得烦躁,因为我个人觉得这里很重要的。
例1、某德国人从2003年1月20日至2004年1月20日均在中国境内,此人由于未在境内满一个纳税年度,因此为非居民性纳税人。(X)
解答:1月1日至19日离境仅19天,属于临时离境范畴。因此仍为居民性纳税人。
例2、某香港人在中国大陆从1999年5月至今均在境内居住,则此人属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X)
解答:1999年肯定不能算做满一年,只能从2000年开始计算,至2003年算居住满3年,2004年仍未满一年,因此只能说居住满3年。
例3、某美国人2003年1月1日来中国工作,2004年3月回国,其中1月份去香港10日做演讲,3月1日去澳门参加某剪彩活动,4月1日回中国,5月10日去比利时参加高层论坛,5月30日回中国,10月1日参加台湾分公司的公司庆典活动,在台湾呆了29天。此美国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在中国取得100万美元收入,在境外共取得50万美元收入,则该美国人应在中国就150万美元交纳个人所得税。(X)
解答:3月份离境超过30日,虽然其他离境并未超过30日,累计也未超过90日,但由于一次离境时间超过30日,只能是非居民性纳税人,仅对境内取得收入纳税。
2、工资薪金的几个特殊情况问题。
1)年终奖金等一次取得多月收入情况。“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纳税,如果取得时的月份工资未超过800元,要合并减去费用800元计算;如果取得时的月份工资超过800元,则奖金不再扣除费用,直接按规定税率计算,这里是“单独”的含义。
2)年薪制。分月先按月工资预交,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时平均到各月与每月的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后年终汇算清缴。注意这里是“合并”,别按照1)的方法计算年终奖了。注意这里和某些特殊行业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方法是一致的,比如海上作业行业等。不再熬述。
3)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去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要征税,注意这里不是超过自身去年工资总额的3倍,这里注意和4)退职费区分一下。这里只做定性判断就可以了。但退职费要掌握计算。
4)退职费收入。这里和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不同的概念。其实就是“内退”职工取得的收入。分月取得的,分月计算。这里主要是注意一次性取得的,按照月工资平均为各月计算,但不能超过6个月,如月工资为1000元,一次性退职费为5000元,则平均为5个月计算。一次性退职费如果为12000元,还是只能平均成6个月的工资,即按照2000元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注意理解。
3、非居民性工资薪金来源地的问题。这里是个重点内容。首先要注意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不适用183天的这个规定,严格按照90天来考虑,注意是个隐藏考点。
1)在境内居住未超过90天或183天(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适用此天数,以下同)的,仅对在境内工作取得的境内企业承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即境内工作取得的境外企业支付部分是免税的。注意这个免税的理解,因为其他非工资薪金所得要对在境内工作时取得所有收入征税的。
2)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或183天,但未超过一年(即仍为非居民,或者说成无住所,一个意思)的,对在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这里包括境内境外企业支付都要纳税;境外工作时取得的工资不纳税。
3)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注意已经成为居民性纳税人了)未超过5年的,境内取得的工资不用说,应该纳税,临时离境取得的境内企业支付的部分纳税,境外企业支付的部分“免税”,注意这里免税的含义,因为作为居民性纳税人本来要承担全球纳税义务的,所以用的免税这个词。
4)企业高管问题。境内企业的高管如果属于以上1)的情况,境外工作时取得的境内企业支付的仍要纳税。如果属于2)的情况。总结一下就是说境内企业高管成员无论在境内呆多久,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一定要纳税,当然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否纳税,按照上面的情况判断就好了。
以上是个人所得税必考内容,注意理解性记忆。
4、出租车问题。出租车司机拥有出租车所有权的,按照个人承包经营所得即5级税率计算所得税,不拥有所有权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即9级税率计算所得税,理解记忆。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问题。本来属于企业,可却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确是个很特别的地方。但是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理念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却是如此的相似。有些小点又不太相同,比如税率的确定,捐赠的扣除等。在这里做个比较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