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网指南 | 财经学堂 | 网上书城 | 财经社区 | 名师大家 | 财经高校 | 财经法规 | 学习卡 | 在线支付 | 求职招聘 | 下载 | 帮助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会计职称 | 会计从业资格 | 会计继续教育 | 业界动态 | 北京市税务学校
考试简介 | 报考资讯 | 成绩公布 | 考场动态 | 历年真题 | 考试大纲 | 名师启迪 | 经验交流 | 八面来风 | 免费课堂 | 试题对比 | 业界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财经教育网 >> 注会 >> 业界动态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招 生 简 章
推荐网校 注税面授串讲—150元赠精讲
推荐网校 07注税网上特串50元赠精讲
普通网校 2007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方案
普通网校 2007年注册税务师辅导方案
普通网校 2007中级会计职称辅导方案
普通网校 2007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方案
各科目学习资料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注会
业界指出:解决“郑百文模式”根本办法是修改公司法           
业界指出:解决“郑百文模式”根本办法是修改公司法
作者:林坚 薛莉…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2-28
为什么"郑百文模式"会成为许多退市公司效仿的模式?这一模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今后退市公司重组究竟应该采用什么模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在接受上证报记者专访时指出------


  为什么"郑百文模式"会成为许多退市公司效仿的模式?这一模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今后退市公司重组究竟应该采用什么模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企业重整法律问题专家王卫国教授日前在接受上证报记者专访时指出,"郑百文模式"合理不合法,根本的解决办法是修改《公司法》。


  王卫国指出,解决目前退市公司重组的最好办法是采取向新投资者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但这种定向增发的方式与现行的《公司法》第137条(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有冲突。而像银山化工、深中浩这些长期处于困境的公司,不可能具备这一条件。所以,现在许多公司重组时都想绕开这一法律障碍,像郑百文就采取了原股东"默示同意"出让50%股份的做法。


  他认为,"郑百文模式"的做法是合理的,对股东没有实质的损害,而是拯救了企业,也拯救了原股东手中的股票。但股东大会确实没有权力去处置个人股东的财产。而且,不能开这样的先例,如果这种做法合法化,就有可能导致大股东披着合法的外衣操纵股东大会,去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剥夺小股东的财产处置权。


  王卫国认为,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修改《公司法》。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找不出第二条通过谈判解决退市公司重组的路子。因此面对越来越多退市公司重组的案例,尽快疏通渠道,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在《公司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只能采取一种办法,即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一个条款,约定在将来公司为避免破产而重组时,可以使用"默示同意"的方式。而现在已经陷入困境的公司效法郑百文的模式是不行的,唯一的办法就是与股东谈判,对那些不愿意出让股份的股东,可以出价收购他们手中的股票。


  在谈到如何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为退市公司重组扫清法律障碍的问题时,这位著名的法学家指出,应该对《公司法》第137条即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应当有这样的规定:在企业重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允许对新的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具体做法是,在公司、债权人和新投资者协商的基础上,搞出一个包含定向增发股份的重组方案,然后将该方案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多数人通过后实施。但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定向发行新股"进行重组的方式尚无法可依,因此公司的重组主要还是靠谈判,而通过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并实施重组的可能性非常小。另外,在《公司法》修改之前,如果有司法解释对公司重组时适用公司法第137$条的规定作了豁免,即公司重组时不必受三年盈利条件的限制,使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不受这样的法律约束,也可以避免郑百文重组时"默示同意"所带来的副作用。

注会录入:Olding    责任编辑:Olding 
  • 上一个注会:

  • 下一个注会:
  • 【字体: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诚邀加盟 --诚聘英才 --意见反馈 --帮助信息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copyright© 1999 cfeenet.com V4.0, All rights reserved.
    咨询电话:13366997675
    网络实名:中国财经教育网 通用网址:中国财经教育网

    京ICP证020361号 教育部职成司函[2005]50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4]字第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