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网指南 | 财经学堂 | 网上书城 | 财经社区 | 名师大家 | 财经高校 | 财经法规 | 学习卡 | 在线支付 | 求职招聘 | 下载 | 帮助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会计职称 | 会计从业资格 | 会计继续教育 | 业界动态 | 北京市税务学校
考试简介 | 报考资讯 | 成绩公布 | 考场动态 | 历年真题 | 考试大纲 | 名师启迪 | 经验交流 | 八面来风 | 免费课堂 | 试题对比 | 业界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财经教育网 >> 注会 >> 业界动态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招 生 简 章
推荐网校 注税面授串讲—150元赠精讲
推荐网校 07注税网上特串50元赠精讲
普通网校 2007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方案
普通网校 2007年注册税务师辅导方案
普通网校 2007中级会计职称辅导方案
普通网校 2007初级会计职称辅导方案
各科目学习资料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注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5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5号
作者:财经教育…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3-11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事务所来函询问的有关问题以书面方式予以了答复。对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复函,我会现通过“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专栏予以公布,供注册会计师参考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将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提供给客户作为法律诉讼证据的答复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来函询问能否将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提供给客户作为法律诉讼证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为印证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通常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并将询证函回函作为审计证据,纳入审计工作底稿管理,所有权归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审计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等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审计工作底稿提供给任何部门或个人,也不宜将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提供给客户作为法律诉讼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

注会录入:Olding    责任编辑:Olding 
  • 上一个注会:

  • 下一个注会:
  • 【字体: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诚邀加盟 --诚聘英才 --意见反馈 --帮助信息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copyright© 1999 cfeenet.com V4.0, All rights reserved.
    咨询电话:13366997675
    网络实名:中国财经教育网 通用网址:中国财经教育网

    京ICP证020361号 教育部职成司函[2005]50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4]字第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