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期货审计改革 签字注册会计师须定期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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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丁韬 文章来源:中证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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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日前发文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此举旨在维护注会执行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 文件明确,其所指的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包括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文件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注册会计师在重组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将连续计算。 此外,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这份文件还特别指出,如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也应按有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定进行定期轮换。 据悉,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检查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证监会、财政部将对此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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