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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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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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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财经教育… 文章来源:评估专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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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 100 60 经济法 100 60 财务会计 100 6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100 55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100 55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有关数据进行复核,并及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进行数据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1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及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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