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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作者:财经教育…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 15:20:41
 

一、法学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本章介绍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总论方面的基本知识。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基本制度的了解和熟悉程度,提高应试者的法学基础知识。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法的概念、特征和法的表现形式。

2.熟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3.熟悉法人制度、代理制度。

4.掌握诉讼时效和期限。

5.熟悉物权、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6.掌握财产所有权制度。

7.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基本内容。

8.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9.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0.熟悉中国经济法律制度的体系。

11.熟悉法律责任的种类,掌握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三)要点说明

1.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其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诉讼时间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②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在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再次发生中断事由,则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③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和延长的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财产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质性财富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如劳动生产、收益、没收等属于原始取得的根据。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如继承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据国家继承法,按照本人意愿通过预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此外,接受他人赠与、互易、买卖合同等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权的也属于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消灭有以下方式:(1)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2)权利人放弃所有权;(3)所有权主体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会组织的终止;(4)所有权客体灭失;(5)被国家依法收缴。

3.行政许可设定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事项,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发票的时候,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处分或惩罚措施。承担法律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信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我国《刑法》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二、公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介绍公司法基本知识,阐述《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公司债券、财务会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公司的概念、种类。

2.熟悉《公司法》的概念和《公司法》适用范围。

3.熟悉有限责任公司和车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4.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5.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6.掌握股份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及其转让的法律规定。

7.掌握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

8.熟悉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转让条件。

9.掌握公司的财务和会计的法律规定。

10.熟悉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规定。

11.掌握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定。

12.熟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立及其权利义务。

13.熟悉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掌握资产评估机构、清算组及其成员的法律责任,了解其他有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公司设立的程序,一种是登记设立,另一种是批准成立。采取批准设立的具体程序有:(1)制定公司章程;(2)审批;(3)股东缴纳出资;(4)申请设立登记;(5)签发出资证明书。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如果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并由其兼任公司经理,同时,可不设监事会。关于各组织机构的地位、组成、职权、会议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义务的限制等,都要求掌握。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复杂,其具体设立程序是:(1)制定公司章程;(2)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发起人认领股份、缴纳股款;(4)向社会募股,包括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核准;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附公司章程,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5)召开创立大会;(6)申请设立登记。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个组织机构的地位、组成、职权、会议的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及其义务的限制等,都要求掌握。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

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股本而出售或分配自己的股份的行为。股份的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发行新股两类。股份发行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的,所得溢价收入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法》还规定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发行。

股份转让是出让人将其股东权转移给受让人,出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过程。一般来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是,为了加强股票交易的管理,《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另外,对股份转让的方式、记名股票的失效也作了规定。

6.上市公司资产评估

上市公司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有:(1)改组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2)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3)老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股票上市交易;(4)境外上市;(5)股票已在国内上市需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需在国内上市:(6)已发行上市股票,需要增发其他种股票;(7)以非现金资产配发股票;(8)涉及上市公司兼并、收购、转让股权、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9)已进行过资产评估,但评估不是为前述目的,或自评估基准日起超过一年时间的。

7.公司的财务和会计

应掌握财会工作的法律要求、利润分配的顺序、公积金和公益金的用途。其中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是:(1)弥补亏损;(2)支付没收的财物损失等;(3)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和5%~10%法定公益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4)经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5)分配股东红利。

8.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发生,而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解散的条件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如公司设立或其他登记事项有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4)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的清算,是指了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并依法分配公司财产。公司清算的具体事宜,由清算组负责组织进行。清算组的职权主要有:(1)清理公司的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3)处理和清算与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和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的程序包括:(1)清算组按法定时间书面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按法定时间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债权的说明。(2)清算组在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3)如果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待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净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如果公司财产足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4)公司财产清偿上列各项后,才能分配尚有剩余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5)最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9.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权利义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分支机构代表人或代理人。(2)必须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设立程序为先向中国政府提出申请,经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享有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3)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三、企业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和阐述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四个方面的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企业法律制度和企业破产法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了解企业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3.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4.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定。

5.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6.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7.熟悉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8.掌握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以及第三人的关系的法律规定。

9.熟悉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定。

10.熟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1.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合营期限、终止、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12.熟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成与资本回收的法律规定。

13.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成与资本回收的法律规定。

14.熟悉外资企业的概念、法律地位,熟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15.熟悉企业破产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16.掌握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的法律规定。

17.掌握和解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

(三)要点说明

(三)要点说明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资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委托书和代理人合法证明。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当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关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的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的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各合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程序: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也可以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申请者应自收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是由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任,并由中外双方分别担任。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法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成与资本回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利润分配方式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分成比例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同时可以按此约定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合作各方可以约定在合作项目投资或开业后一定期间内,由外国合作者逐年回收其投资本金,到合作期满时,全部投资收回,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7.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的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是否达到了破产界限以及破产申请是否提供了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在法院公告栏张贴破产受理公告。

8.和解整顿

和解整顿是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企业破产之前的一种重要程序,又称预防破产程序。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清偿债务有期限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后,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对企业进行整顿,使其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以清偿债人权人的债务。

9.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的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权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破产法》第二十行规定情形,由法院依法终结整顿的;(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破产清算,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破产企业的财产,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拍卖和分配等。

四、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主要内容。通过考试主测验考生对合法律制度总论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合的同的概念和特征。

2.熟悉合同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熟悉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和承诺。

4.掌握合同内容、合同的成立格式和格式条款。

5.熟悉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6.熟悉有效合同的概念和条件,熟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7.掌握合同生效的期限,掌握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8.掌握无效和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效力。

9.熟悉合同履行的原则和部分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

10.掌握合同价格调整的履行。

11.掌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履行。

12.掌握合同的代为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13.掌握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4.了解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15.掌握保证的种类、保证的设立、保证责任、保证与物的担保之间的关系。

16.掌握抵押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抵押物、抵押的效力和抵押权的实现。

17.掌握质押与抵押的不同、质押合同的生效、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18.掌握留置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的范围、留置权的期限和留置权的实现。

19.掌握定金的概念和种类、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的区别、定金的设立和定金的效力。

20.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

21.掌握合同终止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

22.掌握合同的解除、合同债务的抵消和标的物的提存。

23.熟悉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4.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方式。

25.熟悉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26.了解和合同争议的概念。

27.熟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

28.熟悉合同仲裁和诉讼时效。

(三)要点说明

1.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的成立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地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