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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会计处理的探讨         
对资产评估会计处理的探讨
作者:财经教育… 文章来源:评估专家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8-1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结果可能增值也可能减值。按照税法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如评估为净增值,则作为增加所有者权益;如为净减值则计入损益。在会计核算时,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列“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的贷方;未来应交所得税列“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随着企业计提折旧、使用、摊销或处置时,其应交所得税逐渐从“递延税款”转入应交所得税,同时将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逐渐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的部分可转增资本。
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需探讨:一是每个会计期间,对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调整应税所得额;二是评估准备逐渐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的金额已用于转增股本,而再次评估为减值(且与原评估增值有关,下同),应如何处理。
一、如何调整应税所得额的探讨
税法规定:一是每个纳税年度,资产评估增值额,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而计入每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据实分资产项目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企业可选用其中任何一种方法。如果企业的资产评估是单项增值或增值的类别或项目不多时,可采用第一种方法;但在资产整体评估中,资产评估增值往往涉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各类品种繁多的资产,而且在同类资产中,有的增值、有的减值,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因此,整体评估的会计处理,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扣除应交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所以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第二种方法。
二、随着评估增值准备的逐步实现,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的评估增值已转增资本,如再次评估为减值,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如评估减值是与过去评估增值有关,且评估增值已计入所有者权益,则将以后发生的减值冲销已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增值,冲销后仍有余额的,则计入损益。但在具体会计处理时,会出现随着资产评估准备的逐步实现,逐渐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已用于转增股本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对资产再评估减值,冲销原评估增值部分就产生了诸多问题。问题之一是:逐年计算每个年度应冲销已转增股本的金额,并要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会计报表年初数,如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要相应调整各期的相关数字。特别是两次评估间隔时间较长,越发增加了调整难度。问题之二是:已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的,如须调回转增的股本,既涉及到每个股东,又涉及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须向社会公告,还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最后还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减资手续(变更注册资本),致使采用追溯法调整已不现实。故笔者认为:在处理再评估减值时,一是将评估增值准备的实现时间推迟到:待这些资产报废、处置、摊销完以后,再确认为准备已经实现,方从“资产评估准备”科目,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二是采用冲销法时,对已转增股本的金额不再冲回,只冲销“资产评估准备”科目的余额,冲销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当期损益;如已全部转增了股本,则将再评估减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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