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州人专[2006]133号
各县(市)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州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鄂人职管[2006]4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州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5科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 免试条件(考2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指在税务部门或其它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文件,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
(四)各县市税务机关要积极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在职税务干部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一)首次参考人员
首次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职改办)办理资格审查及报名手续。州直有关单位的考生到州人事考试中心办理资格审查及报名手续。
(二)续报考生
已参加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只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凭档案号直接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职改办)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注意核对续报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
(三)免试科目考生
属免试科目的人员,无论过去是否曾参加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均按首次参考人员的报名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免试科目手续。县(市)考生,须到县(市)税务主管部门办理免试证明,经县(市)职改办审查(盖章)后,办理报名手续。州直考生,须到州税务主管部门办理免试证明,经州职改办审查(盖章)后,到州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四)考生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职改办)报名后,请在“湖北注税网”(网址:http://www.hbcta.cn)进行登记。
四、考试管理与信息管理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为合格;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考生,须在当年通过为合格,方可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为:
|
类 别 |
级 别 |
专 业 |
科 目 |
|
代 码 |
名 称 |
代 码 |
名 称 |
22、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考试 |
2.考二科 |
01 |
注册税务师 |
3 |
税务代理实务 |
|
4 |
税收相关法律 |
|
5.考五科 |
01 |
注册税务师 |
1 |
税法(一) |
|
2 |
税法(二) |
|
3 |
税务代理实务 |
|
4 |
税收相关法律 |
|
5 |
财务与会计 |
五、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4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由于此科目实行计算机网络方式阅卷,请在考前务必提醒考生: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 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科目由各地考试部门向考生提供草稿纸,考后收回。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
六、考务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06年12月25日—2007年1月12日
(二)考试时间: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6月22日 |
下午2∶00--4∶30 |
财务与会计 |
|
6月23日 |
上午9∶00--11∶30 |
税法(一) |
|
下午2∶00--4∶30 |
税法(二) |
|
6月24日 |
上午9∶00--11∶30 |
税收相关法律 |
|
下午2∶00--4∶30 |
税务代理实务 | (三)各县(市)于2007年元月18日前将考生报名表报州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试报名费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5]266号文件规定,考试报名费按每人每科60元收取。
恩施自治州人事局 恩施自治州国税局 恩施自治州地税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