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纳税申报表下汇算清缴需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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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7 17: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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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开始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作出的规定,各企业今年汇算清缴应加以关注。
一、新申报表有五大变化
第一,简化了主表,增加了附表。新申报表主表填报项目由原来的80多行简化到35行,上面有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具体明细项目细化到附表中,所有类型的纳税人均适用同一张主表。同时细化了附表,新增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等,新增附表完整记录了企业的调整数据情况,便于纳税人准确核算和掌握税收政策,满足税务部门审核、评估等管理要求。除通用附表外,新申报表还设计了适用特殊行业的行业附表。
第二,统一了预缴申报表,明确了适合所有查账征收企业的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旧申报表未对预缴申报表作全国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行设定,使得各地预缴申报表不统一,给跨区经营的纳税人造成不便。统一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后,方便了纳税申报,也符合税收信息化的要求。
第三,新增了专门的核定征收申报表,适用于实行定率或定额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申报表要求,核定征收企业不管是否盈利,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四,实行分类申报制度。为适应企业会计核算的不同要求,根据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主表统一的前提下,对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分别设计了不同的附表。“核实税基、强化汇总、分类管理、纳税评估”是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针,分类申报是实现分类管理的前提,也便于税务机关对某个行业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明确了勾稽关系。新申报表改变原来主表和附表、企业和事业单位纳税申报表自成体系的做法,改为只有一个主表,并和所有附表构成一个完整的纳税申报体系,适用于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明确了主表与附表、附表与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要求纳税人进行申报时先填报附表,由附表的相关数据生成主表,既便于纳税人准确填报,又有利于税务机关审核和征管系统实施快速有效的管理,提高申报质量。
此外,考虑到税收政策变化与会计报表的匹配性,新申报表在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比如涉及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目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工会经费计提基数调整为计税工资总额等。
二、2006年度汇算清缴注意要求
第一,抓紧上报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报税务机关审批,因此企业要注意及时上报,否则会因为错过申请时间而无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同时,企业上报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内容时,必须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或鉴定报告书。
第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税法已明确规定了扣除标准、扣除项目,纳税人必须按标准进行调整,对不按规定调整,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三,提供全面的申报资料。对于只需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像现在的工资扣除,也要提供全面的申报资料。当年度申报应补税栏为负数时,要说明申请退税理由,并附报有关退税资料和书面说明。由于目前企业所得税有属国税管的,有属地税管的,对于这种一户两局管理模式,在新申报表中可能需要特别说明。另外,企业提供申报资料时必须审核逻辑关系。
第四,在汇算清缴期之内、纳税申报之前进行纳税调整。按税法规定,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如果纳税申报完毕后再出现问题,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
第五,尽可能提前上报申报资料,一是避免集中拥堵,二是如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汇算期内及时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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