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承包经营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法二之精华贴 |
|
| 作者:中税广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7 10:02:00 |
第5帖:关于承包经营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老师您好:
在教材P225页案例2中,如果1、把第4小问的支付年工资修改31.6万,那么超标准工资就=36.4-29.76=6.64万2、假如再加一问超标的业务招待费2万;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上二问都做为税前调增项计税,那么接着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上述两项是否要调整呢?
学员您好:
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上二问都做为税前调增项计税
个人所得税:教材P192页相关政策为: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减除必要费用”是按月减除相当于个人的生计及其他费用(2006年起1600元/月)
注意,没有专门的规范经营利润的概念,强调的是按合同规定分得的。从书上例题的表述可知,陈某承包经营后没有改变工商登记,(所以先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固定上交承包费)所以按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经营成果就应该是会计利润减去缴纳的所得税。
温馨提示: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问题需要将教材P9、P169、P187、P191、P225等相关内容综合考虑。在五一假期之后的实验精讲班里老师会打破章节限制并结合例题展开讲解。
提前祝:五一节快乐! |
| 注税录入:JSXD 责任编辑:JSXD |
|
上一个注税: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问题
下一个注税: 没有了 |
| 【字体:小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