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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解读:
财政部长金人庆作企业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获得通
解读《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企业所得税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7 11:14:00

一、草案出台的背景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外资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内资税法)。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实践也证明政府这样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极积的作用。

    但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等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化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实行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市场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2006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上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国函[2006]101号,以下称草案),这使多年来一直所提“两税合一”之税改政策终于走向前台。从审议情形来看如果在今年的3月人大会议能通过,将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二、草案的变动内容

    (一)税率变动

    目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外资企业所税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新税法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新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二)主要税收优惠变动

    新税法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新法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2、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3、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4、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从以上整合之内容可以看出,未来之所得税收优惠政策与以前外资税法之优惠已“变脸”了,其优惠之主要导向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新法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参照国际经验,新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同时参照国际上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新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鉴于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性,拟对在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有关内容将在实施条例中作具体规定。

    (四)明确应纳税所得范围

    新法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新法对“不征税收入”也作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新法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五)扩大扣除政策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新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其相关扣除办法将在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其主要内容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广告费支出等。

    (六)征收管理作调整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新法对纳税方式、物别纳税调整作了补充规定。

    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原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新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

    三、草案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1、新法规定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之外资企业将面临从新法实施年度起起动“两免三减半”之政策;

    2、目前以产品出口型为优势之传统外资产业将不再享受优惠,新法取消了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将面临10%税负之增加;

    3、生产型企业“两免三减”将成为昨日黄花,新法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

    4、再投资退税何去何从,外资企业法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但从新法草案看只字未提;

    5、国产设备抵税再次明确,新法明确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6、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企业关联方交易税务控制将更加严密,新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7、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强化税务机关在应对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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