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网指南 | 财经学堂 | 网上书城 | 财经社区 | 名师大家 | 财经高校 | 财经法规 | 学习卡 | 在线支付 | 求职招聘 | 下载 | 帮助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会计职称 | 会计从业资格 | 会计继续教育 | 业界动态 | 北京市税务学校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财经教育网 >> 财经法规 >> 刑法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字体:
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作者:最高人民…    财经法规来源:文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1-19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办[2002]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财经法规录入:Olding    责任编辑:HiMan 
  • 上一个财经法规:

  • 下一个财经法规:
  •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诚邀加盟 --诚聘英才 --意见反馈 --帮助信息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copyright© 1999 cfeenet.com V4.0, All rights reserved.
    咨询电话:13366997675
    网络实名:中国财经教育网 通用网址:中国财经教育网

    京ICP证020361号 教育部职成司函[2005]50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4]字第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