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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 | |||||
| 作者:财经教育… 财经法规来源:http://www.law-lib.com/law/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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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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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录入:WuXing 责任编辑:WuX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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