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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            【字体: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
作者:财经教育…    财经法规来源:http://www.law-lib.com/law/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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